关于建筑遗址的恢复重建、活化利用的一些探讨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9-03-20 09:50:52  来源:旅游学刊(LYXK_TT)  作者:白海峰
核心提示:我国传统建筑大多数为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建筑,建筑使用寿命相对较短,且容易损毁。因此,现存文物建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都经历过次数不等的恢复重建。

  我国传统建筑大多数为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建筑,建筑使用寿命相对较短,且容易损毁。因此,现存文物建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都经历过次数不等的恢复重建。


  以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康文庙大成殿为例,其省保单位公布的时代为“元~清”。一个文物建筑为什么能被公布成这么长的历史时代呢?其实就是因为其在历史上不断的恢复重建。



  安康文庙大成殿始建于元代,明永乐十四年(1416)、成化八年(1472)、万历十一年(1583)三次被汉水冲毁,又三次重建,重建时建筑改用了明代的建筑风格,同时又使用了大量的元代构件。


  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安康文庙大成殿再次被汉水冲毁,为了保证文庙的安全,不得已将文庙迁至地势较高的新城。迁建后的大成殿改为清代建筑风格,但是其大量的梁柱及建筑构件使用了明代及元代的遗物,所以在一个建筑上出现了从元到清,各个时期时代特点非常明显的不同特征,而这也正是这座建筑的价值及魅力所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建筑遗址进行恢复重建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但是,随着西方文物保护理念的引入,及我国文物保护措施的不断科学规范,很多文物工作者在工作中大多不考虑“恢复重建”这个方式,或尽量采取回避的措施。


  一、什么是建筑遗址的“恢复重建”


  对于恢复重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知,有些人理解为重造,有人理解成恢复,有人认为是仿造,也有人把它跟展示联系在一起,甚至有人认为是为了旅游而进行的打造。


  笔者认为,恢复重建应该是将某建筑遗址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对我国的传统木构建筑遗址来说,即使用相同的建筑材料和传统的建造工艺,按照原有建筑结构和形制,在原址进行恢复重建。


  二、建筑遗址为什么不能“恢复重建”


  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宪章第十五条规定:“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便可。”


  此后,恢复重建逐渐被认为是一种破坏遗产真实性的行为,并在《实施


  随着我国签署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禁止重建开始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


  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时,新增了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这是我国在法理上禁止恢复重建的开端。


  2004年,文物保护行业规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推荐发行,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此后,尽管《文物法》与《准则》均在不同时期做出了修订,但关于恢复重建的规定,改变并不是很大。


  三、建筑遗址活化利用需要“恢复重建”选项


  在习总书记提出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后,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逐渐被重视起来。


  我国传统建筑损毁后,其建筑遗址大多数为土遗址,不但难以保存和保管,而且可观赏性很差,难以引起大众兴趣。由于建筑遗址可实施的展示方式单一,很多具有极高价值的遗址因为难展示而不为大众所熟知。因此在地方,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甚至一些文物领域之外的相关专家,对于恢复重建一直有极高的呼声。



  另外,一些地方曾经的标志性建筑或有影响力的建筑,也有极高的恢复重建呼声,如祁县丹枫阁。丹枫阁为明末清初著名学者、收藏家、反清领袖戴廷栻建造的一座楼阁,主要用于藏书,因傅山题写牌匾,并书《丹枫阁记》而名动一时。


  康熙年间,丹枫阁受反清复明斗争的牵连而毁于兵祸,但在地方流传下来很多关于丹枫阁的故事,丹枫阁逐渐成为祁县的精神象征。


  清朝覆灭以后,从民国开始恢复丹枫阁的呼声就在祁县一直不断,近年来呼声尤为高涨,曾有人组织给政府上书,险些造成群体性事件。这一现象在国外也有案例,如韩国首尔景福宫的重建。


  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景福宫,对于韩国民族感情以及国家身份的认知是负面的,所以必须要将其恢复重建。可见,对建筑遗址的活化利用来说,恢复重建一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选项。


  四、活化利用中该如何“恢复重建”建筑遗址


  关于建筑遗址的恢复重建,国际上早已有条约约定。1990年通过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即洛桑宪章)第七条提出“重建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试验性的研究和解释。然而,重建应该非常细心谨慎,以免影响任何幸存的考古证据,并且,为了达到真实可靠,应该考虑所有来源的证据。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重建不应直接建在考古遗址之上,并应能够辨别出为重建物。”


  随着《文物法》和《准则》的修订,我国关于恢复重建的政策,也有逐步放宽的趋势。2015版《准则》第27条的阐释中提出


  “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复重建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将已损毁的历史建筑重建,定位为对原有建筑的展示方式,确定了重建建筑的性质和价值,回答了中国建筑遗址保护展示中长期存在的争议。


  由上可见,一切恢复重建的动议和立项,都应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应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相关争议做出认真反应。重建的形式、材料、结构、工艺、色彩、体量和完整方案,要建立在可信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有充分可考和比较广泛共识的历史依据。任何形式的重建都应充分认识和尊重真实性对文化遗产本质的关联和敏感影响,确认重建的部分和整体与历史原物的可识别性。



  五、什么样的建筑遗址可以“恢复重建”


  既然恢复重建是建筑遗址活化利用中无法回避的行为和举措,那么什么样的建筑遗址可以恢复重建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第一,由于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拆迁等人为原因,导致建筑突然消失,但是保存有建筑详细的测绘、建造图纸或保存了充分的文献、影像资料等,恢复依据充分。


  第二,建筑遗址是某建筑群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建筑,缺少此建筑,会对整个建筑群的格局有重要影响,或给别的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给游客理解本建筑群带来误导。


  第三,建筑对于某地方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有助于增强民族、社区、家乡身份和情感认同等。


  第四,基于社区传统,恢复重建作为延续某种活态遗产或传统技艺的载体,为保护和传承这种活态遗产或传统技艺,需要进行恢复重建。


  第五,建筑遗址全部埋在地下的考古遗址,可以适度采取服务于准确、生动科学展示的目的实施重建,但应严格控制复建建筑的数量,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推断,并避开遗址。


  第六,为保护或展示建筑基址,在建设保护棚或展示厅时,可以建造一个外观与原建筑外观一致,但是内部是完全重新设计和建造的保护展示设施,设施必须要保证建筑遗址本体的安全。


  第七,为了对建筑遗址进行科学研究,可在异地进行复原,复原的建筑同时也可考虑用作展示。

 

本文标题: 关于建筑遗址的恢复重建、活化利用的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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