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8-01-12 09:51:43  来源: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和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及驻本自治县的省地直属单位。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哈萨克语言文字是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哈萨克族公民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发挥哈萨克语言文字在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哈萨克族干部职工和群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推广普通话。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及群众学习哈萨克语言文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哈萨克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哈萨克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协调有关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

  (七)负责翻译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译的资料。

  第八条 自治县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倡导学习和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并将其作为考核、选拔哈萨克族干部的标准之一。

  第九条 自治县招生、招工和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时,要提供哈萨克、汉两种文字试题,应试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或两种语言文字答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能够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公民。

  第十条 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告、宣传材料等,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乡、村的上行文书,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哈萨克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会标;会议用语、会议材料应当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及驻本自治县省地直属单位的公章、文头、牌匾、奖状、锦旗、标语、证件、单位和科室名称等要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并写“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全称。

  自治县境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界碑、路标、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交通标志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商品广告以及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价格标签等,根据需要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商业、邮电、金融、交通、卫生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用哈萨克语接待哈萨克族顾客及病员,或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哈萨克语广播、电视,哈萨克文报刊、杂志,哈萨克语影视节目的采编工作。

  自治县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介要组织宣传推广运用哈萨克语标准音,办好哈萨克语广播电视节目,丰富节目内容。在自治县境内公开场合宣传报道或自办节目,必须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书店和邮政部门做好哈萨克文图书、报刊的发行、投递工作,满足哈萨克文读者的需求;档案馆、文化馆、各学校图书馆要充实哈萨克文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的储藏种类。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兼通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第十七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在答复处理人民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时,对哈萨克族代表、委员和公民要使用哈萨克文。

  第十八条 自治县公民在自治县境内可以用哈萨克文填写各种登记表、申请书、志愿书、合同书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为各级各类学校哈萨克族语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规定,学校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若需修改完善,须经自治县自治机关批准。

  自治县境内的中、小学,实行哈萨克、汉“双语”教学,哈萨克族青少年应当学习掌握哈萨克语言文字。

  幼儿园、学前班根据实际情况,对哈萨克族幼儿提供方便,进行哈萨克、汉“双语”教育。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学生在升级、升学考试中,哈萨克语文分数以主科成绩计入总分,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自治县有计划地巩固和提高哈萨克文或汉文扫盲教育成果,逐步提高其民族文化素质。

  自治县内的哈萨克族领导应带头学习哈萨克语言文字,提高自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撰写科普读物和论文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县注意培养从事哈萨克文工作的编辑、记者、作家、秘书和翻译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者到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县加强哈萨克汉语言文字对译工作,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哈萨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从事哈萨克语言文字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用哈萨克文字答卷、撰写材料;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经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并确认兼通哈萨克、汉两种文字的人员,可免试外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条件设立哈萨克语言文字奖励基金,对学习、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以及从事哈萨克语言文字教育、翻译、研究、创作和挖掘整理哈萨克文化遗产、发展哈萨克语言文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本条例,妨碍正常开展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影响民族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督促检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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