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0-26 09:29:45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五条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

  第六条 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第七条 拍摄单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交纳文物保养费;向协助拍摄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向因拍摄活动减少经济收入的文物使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文物保养费的核收标准,按市文物局和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劳务费、补偿费的数额由拍摄单位与文物使用单位商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文物的,须赔偿损失。

  (五)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责令其停止拍摄。

  造成火灾,损毁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有关消防管理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链接: https://www.gujianchina.cn/news/show-2641.html (转载时请保留)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之用。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400-180-1090),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关于本网站所有图片以及内容页面中的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公众号:"gujianchina",每日获得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项目策划
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网站XML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留言反馈 | 违规举报

(c)2016-2024 Gujian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_古建中国-文化建筑行业互联网创新平台 | 中国建筑 | 建筑材料 | 建筑设计 | 建筑施工 | 建筑人才 | 建筑培训 | 建筑文化 | 仿古建筑 | 古建筑 | 古建中国

版权所有:古建家园 浙ICP备16015840号-3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046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230902

Copyright©2016-2024 古建家园 All Rights Reserved

  • 项目工程

  • 数字建筑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