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8-03-07 09:49:22  来源:文物旅游局
核心提示:《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旅游业提出了全新的定位,指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并就新时期旅游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发布。《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旅游业提出了全新的定位,指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并就新时期旅游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的发展目标。《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大旅游”的战略角度对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兼具原则性和引导性,又具有极强的操作性,是此次《意见》一个突出的亮点。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的历史使命。为便于全国旅游行业更好地理解《意见》中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立意,我们从《意见》中梳理了二十八条政策,分析现状,进行解析,希望各地在下一步工作中既要依据职能做好本职工作,又能更好地进行统筹协调,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把《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好。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现状分析: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就旅游行业而言,目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并无明显的行业壁垒存在,但在操作层面,由于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加之保护本地区利益的需要,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一些事实上的行业和地区壁垒。如有些地方规定非本行政区的旅游车辆不能进入本地区景区点,或要求其交纳一定的额外费用方许进入;又如,异地旅游企业进入本地区经营时,有些地方规定或在操作中执行一些高于本地企业的进入标准,实质性限制旅游企业的跨区域经营;再如在一些地区导游的异地带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旅游业的发展,虽然在全行业的努力下有所改观,但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大力度。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改革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旅游大市场,从大局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到旅游业发展建设中。各地旅游部门需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气,重新梳理和审视本地区在消除行业、地区壁垒方面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能够解决的,要抓紧时间尽快解决;仅靠旅游部门不能解决的,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现状分析:旅游企业是旅游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载体和要素。虽然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旅游企业小、散、弱、差的局面在近些年出现了较大的改观,但在旅游市场更趋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依然存在大型企业集团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中小旅游企业由于缺乏有力的支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显得经营乏力,有些企业在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难于立足;部分地方国有旅游企业的改组改制仍不彻底,仍不能具备完全走向市场独立生存的能力。这些问题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更加突出,这给中国旅游业整体实力的加强,以及规范旅游市场的发展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需要在改革中予以着力推动。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全面推动各类旅游企业的做大做强,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总体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政策充分考虑到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宽的特点,专门提出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有利于推动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各地需按照本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改制,通过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尽快把国有旅游企业推向市场;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资质优良、经营业绩突出、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要探索更多手段予以扶持。

  三、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现状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保护和开发兼顾的前提下统筹各类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消除发展障碍,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为理顺旅游管理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这种实践范围仍然有限,在操作过程中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的要求,部分地方开始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验,有些地方在社会经济综合改革过程中对旅游改革给予了较高的重视。国家旅游局十分关注这些改革和实践,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一些改革进行了实质性的支持(如与商务部一起,为支持广东先行先试改革,把外资旅行社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旅游局)。总体来看,这些改革还处于探索中,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和发展完善。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地方以更广阔的视野开展旅游业改革试验,从中总结经验,推进旅游产业整体改革步伐。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的地区,应进一步大胆探索和实践,以更实际的举措推进改革实践;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旅游部门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将旅游改革的内容更多地纳入到综合改革中;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需加强与国家旅游局在改革方面的信息互通,及时提出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国家旅游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利国家旅游局从更宏观的层面总体谋划,推动整个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现状分析: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是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目前,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政府与协会脱钩的工作任务。旅游行业协会的改革已进行多年,但目前,协会与人员、财务关系与政府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协会的相对独立性、自律功能和作为政府与市场间桥梁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协会改革改制进行得更深入、更彻底,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量化的时间要求,是对旅游改革寄予的厚望,各地需按照这一要求,抓紧做出协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五、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现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是影响游客做出出行选择的敏感因素之一,是游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活动需要较长计划周期,以及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合同执行不同步、间隔时间较长的特点,决定了景区门票价格必须相对稳定。目前,国家层面对于门票价格调整的公布及其公布时限,以及旅游收费向社会的公示均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有些景区在旺季来临前突然提价,致使旅行社迫于经营压力,要求游客修改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价格条款,由此引发的纠纷给旅行社业务的正常操作带来很大困扰,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旅行社的声誉,更给游客的实际利益带来了损害。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向社会公布设定具体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旅游收费项目做出原则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旅游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旅游部门需协同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根据本条政策对于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落实,并加强对公布和公示本身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

  现状分析: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对于特殊人群门票减免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游览参观点至今没有对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特殊人群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更好地体现社会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政策的内涵,一方面在于再一次明确对于特殊人群应该实行门票优惠,另一方面,在于固化这些优惠政策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以提高其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各地需按照本条政策和《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要求,迅速制定有关对特殊人群进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的措施和办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

  现状分析:城市周边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点的交通网络建设,以及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的拓展,是提高旅游通达性和便利性,从而吸引更多自助游客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根据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城市公交向景点延伸、开通专门的旅游专线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受到了市民和短途游客的广泛欢迎。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各地旅游部门加强与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在城市公交线路建设、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更多地考虑游客需求,把旅游服务要素更多地融入其中,为日益增多的散客旅游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八、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和服务时间。

  现状分析:长期以来,除在国内外或较大范围内影响力较强的博物馆外,普通博物馆并不能被纳入旅行社安排线路的主要活动内容中;同时,博物馆开放时间与主要景区点的开放时间几乎相同,但其吸引力一般远低于旅行社线路安排中的主要景点,这使得游客在两难境况下进行选择时,通常放弃对博物馆的参观游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众多博物馆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与其相对应的是游客晚间游览项目贫乏的局面迟迟得不到改观。特别是在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中提到,“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这一政策执行后,免费博物馆资源如何得到更好的利用将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同样的营业时间重叠所带来的矛盾,使游客很难享受到便利的金融、邮政等服务,游客在出行过程中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有效释放,本应带动的相关消费受到限制。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适当的旅游旺季的开放和营业时间调整,解决游客日间游览和晚间活动不能兼顾的矛盾,更好地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率,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消费环境,从而达到丰富游客体验、拉动消费的目的。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与文化、文物部门协调,从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入手,率先实行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对于未由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其在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同时,应与金融、邮政部门一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旅游旺季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的办法和措施。

  九、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

  现状分析: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国家旅游局的倡导下,不少地方、景区点专门开展旅游厕所兴建和改造工程,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最佳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开展后,《标准》中融入关于厕所建设的硬指标,城市公共卫生间建设得到了各地的高度重视,这对缓解游客“如厕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投入有限,随着游客量的不断增长,厕所总体保有量与游客实际需求的矛盾仍然存在。因此,在单纯依靠公共投入满足这方面需求之外,还应该通过倡导和引导,使现有各种厕所资源得到更好,更合理的利用。目前我国无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向游客开放,但许多经营者出于各种考虑,禁止非本场所消费者在本场所内上厕所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对此问题向无明确定论,游客也往往不敢贸然到非购物的经营场所上厕所。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更有效地缓解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如厕难问题。政策的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经营场所公用厕所可为游客所用,从而达到更好的提示效果;二是鼓励经营场所将公用厕所向游客开放。此处“经营场所”,应理解为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营业活动的场所。其厕所是否可对游客开放,还应在自愿前提下把握好是否具备条件为宜。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与城市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协调,通过适当方式引导经营场所的公共厕所向游客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出台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办法,科学合理界定“经营场所”范围,以及需开放厕所的条件,并在探索中不断检验其执行效果,及时予以完善。

  十、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现状分析: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各地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对投资方向的重要引导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基于当时旅游发展的状况,在“鼓励类”发展目录第25条“其他服务业”中,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三项内容纳入其中,对旅游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对未来发展方向新的判断,旅游产业需要鼓励的内容更加丰富,有必要在这一目录中做出相应调整。据了解,一些旅游发达地区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包含了较多与旅游相关的内容,但普遍来看,旅游内容在各地的产业指导目录中体现仍十分有限。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更多的旅游内容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支持、引导旅游投资和发展方向,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并藉此引导各地在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时对旅游业相关内容予以足够的重视。从旅游发展看,以上旅游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将是未来一个时期促进休闲旅游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层面予以推动十分必要。各地还可根据此条政策的基本精神,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把本地区未来一个时期发展的重点内容列入本地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十一、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现状分析:目前,旅游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认识不足,通过知识产权维护保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二是旅游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主要是因为从职能上看,这些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知识产权申请都有各自归口管理的部门,不属旅游部门职责范围;三是现实紧迫性不是很强,目前市场上针对旅游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尚不突出,很难引起大家的关注;四是对这一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这十分不利于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育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业界的认识问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环节,各地旅游部门需从旅游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旅游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引导企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加强与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指导并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同时,对于通过申请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益的企业和实际做法,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宣传和推广。

  十二、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现状分析:多渠道提供信息服务,服务于旅游企业,服务于游客,是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借助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利用各种平台实现这一目标已经引起了各级旅游部门的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12315旅游服务热线的开通、网络营销的启动等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各地在旅游服务网络的建设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差距仍然存在,效果依然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旅游市场对资讯的需求日益强烈。正是看到了这一有利的商业契机,业内业外各种社会资源大量涌入这一领域,这给旅游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更加便捷的旅游服务网络平台,为旅游企业和游客提供更加丰富详实的信息,提高旅游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这一政策对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主要途径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同时表明,旅游信息化建设从数据库建立到平台建设,都不能拘泥于旅游部门一家主导,也不能拘泥于政府投入一种方式。各地旅游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需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统筹各类资源为旅游所用,合理规划和布局,避免由于盲目建设、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应与相关方面主动协调,提供可行条件,引入市场元素的市场机制,把旅游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抓好落实。

  十三、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

  现状分析:总体来看,较之工业企业,旅游属于资源消耗相对较低,环境破坏相对较小的产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旅游企业不存在节能减排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降低旅游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一方面可以为国家节能减排做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比如《意见》中提到的合同能源管理就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能耗的有效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在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开始推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推进旅游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使旅游业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方面做出应有贡献。推进节能环保是这次《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意见》明确提出了“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各地旅游部门需因地制宜,按照量化目标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落实计划,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推进旅游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保证按照时间要求和指标要求完成任务。

  十四、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

  现状分析:科学的规划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旅游行业在景区建设中越来越重视“规划先行”,效果比较明显。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旅游业正在向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迈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也应该看到,旅游业在现行国家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所显现出来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快速发展的势头仍存在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后劲的提升。另一方面,旅游产业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旅游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各类规划中予以前瞻性考虑,预留应有空间,这也是避免旅游开发和建设盲目性的必要手段。

  政策解析:此项政策的立意,在于从规划的角度,从更宏观的层面,进一步明确旅游业在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地位,并在乡村土地、海洋资源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旅游发展必要的保障。此条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适当的方式,增强旅游部门、旅游行业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话语权,并通过规划的具体措施将这种话语权的增加予以充分体现。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交通等公共建设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人大,把旅游部门和旅游行业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固定。

  十五、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现状分析:旅游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在获取信贷支持时,同大企业有较大的差距。融资困难成为旅游企业难以做大做强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有新的营业模式,以开发新型业态为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旅游企业,也因为难以得到信贷政策的有力支持,而不能很快的发展起来。今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把“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作为了主要的内容,这为旅游企业争取同等的信贷支持创造了条件。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立意,在于为金融部门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基本导向。各级旅游部门需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据《意见》提出的基本精神,研究探索适合旅游企业的融资授信形式。同时要特别关注中小旅游企业的金融问题,积极为中小旅游企业争取同中小工业企业同等的贷款优惠政策。

  十六、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现状分析:由于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的冲击,许多企业都出现了经营困难。国家对此一直非常关注,在今年出台的一些产业振兴规划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针对轻工业的振兴,提出“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对纺织业提出,“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此次《意见》对经营困难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也属于类似的范畴。从实践看,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金融机构对困难旅游企业的支持对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提振旅游企业的经营信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在金融上帮助困难旅游企业渡过难关,以体现政府对旅游企业的实际支持。各级旅游部门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了解困难旅游企业的实际需要,并协调金融部门为旅游企业提供相应的帮助。

  十七、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

  现状分析:旅游企业普遍规模不大,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多,资信状况很难符合金融机构严格的贷款标准,以担保方式获得融资相对困难,为此,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取得更大的担保力度显得十分重要。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建立和完善针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相对成熟和稳定的担保机制,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一些地方在近年的工作中与担保机构合作,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宝贵经验。这充分说明,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企业和项目融资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应该给予更大的关注、更好地利用。

  政策解析:信用担保是关乎旅游企业能否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环节。各级旅游部门需帮助旅游企业建立同担保机构的沟通渠道,尽其所能地为担保机构提供有助于增强旅游企业融资信用的信息,同时尽可能争取财政的支持,以增强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的担保力度

  十八、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

  现状分析:随着我国旅游市场需求的不断释放,新景区商业性开发和原有景区提档升级的任务日益艰巨。旅游景区建设普遍具有投入大、收益慢的特点,巨大的投入往往成为景区初期兴建和后续提档升级的重要制约因素。资金不到位一方面可能带来很好的规划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影响景区开发建设的品质,最终导致其市场竞争力的实质性下降;另一方面,对于极具开发价值的旅游景区,如因资金不到位,致使其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对资源本身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为此,多渠道融资成为旅游景区开发和建设的首要问题,借助金融机构掌握的金融资本,以更新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十分必要。近年来,许多地方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传统融资模式之外创新性地开展以景区经营权、门票质押等多种方式为景区开发和建设融资,这为缓解景区在进行商业性开发时遇到融资难问题开拓出了全新的路径,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推广。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引导各地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和渠道,总结实践的经验教训,并对实践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调整,并将实践的成果及时通报国家旅游局,以备在国家层面形成相关政策措施。

  十九、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现状分析:中小企业互助联保、农户联保等方式是近年来兴起的重要的小额融资方式。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对这一方式进行了确认,对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意见》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纷纷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在传统生产性企业的资金融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中小旅游企业和农村经营户的融资困难问题一直存在,随着乡村旅游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充分利用上述《意见》所规定的政策措施,将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解决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融资困难的局面。这种以散、小经营户或中小企业联合担保、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单体企业或经营户资信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更乐于接受。本条政策的内涵,一是提示各地对此类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便更合理的充分利用;二是要求旅游部门为帮助旅游企业和经营户实现融资目标,进行必要的组织和引导。各地旅游部门需对上述《意见》及本地政府、各金融机构在此方面的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接触金融机构,帮助简化旅游类贷款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将掌握的信息以适当方式提示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在政策环境不完善、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状态较为分散的地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旅游协会帮助组织等方式进行引导。

  二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现状分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融资是现代社会主要的融资渠道。近年,知名旅游企业、旅游景区通过发行股票、股票上市等渠道进行的融资,部分旅游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的方式融资,对助推旅游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认识不足等客观原因,相对于其他产业,旅游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比例还很低,实现的融资额度还比较少,这不适应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需要,也部分地限制了企业的再融资、再发展,应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各地通过适当手段进一步优化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环境,引导更多的旅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实现融资。各地旅游部门需加强与金融、证券部门的合作,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同时,引导、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依据《证券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融资活动,帮助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一、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现状分析:为拉动居民消费,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成为首批试点城市。《管理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消费目前已经成为“一般用途个人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此《管理办法》为更多有出游意愿、资信良好的消费者提供旅游消费贷款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刺激旅游消费的进一步扩大。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旅游行业和游客更广泛关注国家涉及旅游消费的政策信息,用足用好这些政策促进旅游消费。各地旅游部门需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动向,做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后的相关准备工作;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旅游部门需加强与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沟通与协作,在具体贷款条件、资格审查的规则制定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争取其在发放贷款时对旅游消费贷款予以适度倾斜。

  二十二、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现状分析: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金融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优化消费环境,有利于促进消费。近年来,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广泛,针对旅游消费的新型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如一些地方加强银旅合作,发放专门的旅游消费卡,通过提供游览、住宿、餐饮折扣的方式刺激居民出游,既扩大了旅游消费,又有利于旅游部门以此为基础形成新的行业管理平台。此外,旅游部门、旅游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项目日益增多,针对旅游的保险品种不断丰富,这些措施对刺激和保障旅游消费也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上,与国外丰富的旅游金融消费产品相比,国内专门为旅游消费订制金融产品的范围还较小,产品还远不够丰富,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从旅游消费需求及其特点出发,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的合作,优化旅游活动的金融消费环境,为游客提供更为便捷的旅游消费服务。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推动并促成旅游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大胆创新和实践,开发更多、更便利的旅游消费金融产品。

  二十三、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现状分析:水电气花费在宾馆饭店的经营成本中占到很大的比例,因此使宾馆饭店尽可能享受更为公平的水电气价格一直是各级旅游部门努力的目标。在国发[2001]9号文件中,曾经提出“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从各地执行的情况看,目前部分省(区、市)的宾馆饭店已经基本能够按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但是还有许多地方只能按照商业企业的标准执行。依据有关规定,电的定价权在国家一级,由国家发改委具体主管全国六大电网的电价;目前,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的工作正在执行当中。用水、用气的定价权在省或城市一级,由各地按照中央的精神,确定水和气的价格。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进一步推进以上国务院文件的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游业,理应比照工业企业执行相关政策。从国家层面,我们将积极推动国家发改委早日实现全国范围内用电价格的并轨。用水、用气价格依然高于工业企业的地区需根据《意见》,抓紧制定宾馆饭店用水、用气同工业企业同价的具体规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宾馆饭店能够因此条政策降低不合理的成本。

  二十四、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现状分析: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推向市场,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有利于为旅行社开辟新的业务空间,是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国家推动服务专业化发展和服务外包的总体精神。过去一段时间,部分地方积极推行将旅行社纳入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多数地方对旅行社承接政府差旅活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旅行社认为,不让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符合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基本精神,是对旅行社的一种歧视。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使旅行社能够向其他服务企业一样,享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这既是体现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分工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可为旅行社开发各种差旅旅游产品创造条件。各地旅游部门需积极协调财税部门,修改政府采购规定中与此条政策相违背的条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出具的正规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并鼓励支持旅行社积极参加政府公务活动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五、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现状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纳税人的营业额作为应纳税额的计征基数,同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却不是依照这一计征标准对旅行社进行收费。比如有地方的对旅行社收取的价格调控基金是以旅行社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基数。针对旅行社的收费基数,有些是以地方政府文件的方式体现,有些是通过地方政府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不管哪种情况,都有失公平,都加重了旅行社的负担。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规范地方政府针对旅行社的收费行为,为旅行社的健康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空间。各地旅游部门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旅行社收费的计征标准。对以地方文件形式规定的收费,要依据《意见》精神,及时纠正;对以地方法规形式规定的收费,应按照法定程序,尽早进行修订,以便切实减轻旅行社的负担。

  二十六、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现状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是在现实中,向旅游企业收缴污水处理费,并将污水排入市政设施的下水管网后仍向其另外征收排污费的情况还存在。比如,2007年就有媒体曝光某市对宾馆、餐饮、美容美发等企业非法收取排污费长达10年,每个宾馆饭店为此每月多支出的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这种做法违背了有关明文规定,加重了旅游企业的负担,但由于信息不畅通,有些旅游企业并不知情。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督促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收取旅游企业排污费。各地旅游部门需主动向旅游企业宣传这一政策和有关法规,避免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要求,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旅游企业另外征收排污费情况的发生;同时对已发生乱收费的地区,应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情况,协调予以妥善处理。

  二十七、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现状分析:按照2004年3月1日实施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银行卡收费主要有三个档次。最高档次: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中间档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优惠档次: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按照这一规定,针对旅游企业的银行卡收费标准显失公允。近几年,各地旅游企业对这一问题反映十分强烈,甚至发生多起商家联合抵制刷卡等事件,在一些地区人大、政协的提案中对此问题也有反映。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取消针对旅游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以更充分地体现国家对旅游业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出了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可以享受优惠档次的银行卡收费标准;同时为宾馆饭店刷卡按照中间档次甚至优惠档次收费留下了政策空间。各级旅游部门需向旅行社和景区宣传这一政策,同时加强与地方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推动宾馆饭店按照不高于中间档次的标准执行银行卡收费。

  二十八、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保护耕地的压力日渐增大,用地指标控制较严,但快速发展的旅游业对土地的需求却日益增大。由于各个地方发展的情况不同,土地利用用于旅游业的情况也各有差异。经过旅游业上下近几年的努力,目前,社会对此问题已取得了一定共识,即合理的旅游项目开发具有开发和保护的双重功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土地政策上给予旅游项目适度的倾斜,既可以提高各类土地利用率、实现更大额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对土地原貌本身的最佳保护。这一共识还有待于在进一步的工作中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予以更好体现。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明确国务院从土地供给方面加大对旅游业支持立场。政策中提出的若干类型土地资源用于旅游业,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是对这些资源更加合理的利用,只要在执行过程中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这些资源的经济效益就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各地需加强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此条政策指向,尽可能争取更多土地资源用于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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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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